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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37年07月17日)
第 3 條
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作或文稿,連同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之印花稅費,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呈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分別核轉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