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37年07月17日)
第 4 條
司法院為審查轉任最高法院推事之軍法人員成績,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
轉任其他司法官之軍法人員成績,由司法行政部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