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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37年07月17日)
第 5 條
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
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
二、司法院參事。
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