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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37年07月17日)
第 8 條
軍法人員成績之審查,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初審完竣,應擬定分數,加具評語,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以七十分為及格。

前項審查認為必要時,得調閱訴訟卷宗或加以面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