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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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五 章 訓練成績、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
( 111年09月30日)
第 14 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