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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五 章 訓練成績、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 ( 111年09月30日)
第 15 條
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五。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