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五 章 訓練成績、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 ( 111年09月30日)
第 16 條
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