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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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五 章 訓練成績、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
( 111年09月30日)
第 18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