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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9月30日)
第 22 條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