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