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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11年09月30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官之養成課程,在使學員深入研討法律理論,學習司法實務,充實一般知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學員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有關章則,敦品勵學,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第 3 條
學員入本學院前,得申請住宿。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學院核准者,得於入本學院後申請。

第 4 條
學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