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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1年04月30日)
第 15 條
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應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