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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1年04月30日)
第 5 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