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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0月09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最高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 3 條
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
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檢察官分案符號。
三、檢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第 4 條
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第 5 條
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