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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法警 ( 107年10月09日)
第 44 條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第 45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第 46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