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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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法警
( 107年07月18日)
第 64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