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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資訊室 ( 107年07月18日)
第 59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第 60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
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
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
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
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六、關於資訊設備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
七、關於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建置、處理、應用及查核。
八、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
九、關於資訊設備硬體、軟體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
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第 61 條
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