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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附則 ( 107年07月18日)
第 67 條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6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