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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8月08日)
第 10 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