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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8月08日)
第 20 條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作、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