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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8月08日)
第 21 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