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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8月08日)
第 22 條
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

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