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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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8月08日)
第 23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