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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8月08日)
第 29 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