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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8月08日)
第 31 條
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