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書記處 ( 107年08月08日)
第 48 條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