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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資訊室 ( 107年08月08日)
第 61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第 62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署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及執行事項。
二、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系統文件之保管及資料管制事項。
五、關於電子設算機硬體、軟體設備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63 條
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