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法警 ( 107年08月08日)
第 64 條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第 65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第 66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