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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 107年08月08日)
第 67 條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

第 68 條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