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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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6年03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風、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仲裁及其他法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