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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 111年03月30日)
第 2 條
查獲之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以下簡稱器具),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者,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