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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 107年09月12日)
第 10 條
測謊完成後,測謊人員、測謊機關(構)應製作測謊報告書,函覆原委託之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測謊報告書應載明測謊時間、地點、使用技術、結果及實施過程所得資訊,並檢附測謊圖譜及測謊人員資歷表。

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構)因職務知悉與測謊結果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觀護人經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同意,得於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中提出測謊結果,供性侵害防治中心、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執行人員或警察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