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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 107年09月12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測謊,指由受過測謊專業及實務訓練,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之人員(以下簡稱測謊人員),利用測謊儀器,記錄受測人之生理反應,以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