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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 107年09月12日)
第 6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測謊時,得由機關內測謊人員自行為之、委託測謊人員或具有測謊人員之醫療、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測謊機關(構))為之。

測謊人員不得參與受測人之觀護、評估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