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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107年09月14日)
第 11 條
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受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或增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