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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 107年09月14日)
第 13 條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