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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 107年09月14日)
第 2 條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