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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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 107年09月14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監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