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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 93年02月24日)
第 11 條
受戒治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經醫師診斷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核通過者,其該項目之成績,視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