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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 93年02月24日)
第 2 條
戒治處遇應依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之不同而對於受戒治人施予課程,並對於其成效應進行評估。

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心理輔導期;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社會適應期;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