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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 93年02月24日)
第 3 條
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實施階段處遇前,應先詳細調查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