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 93年12月16日)
第 4 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醫療人力,由醫療院所自循程序充實,經費自行負擔;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加強戒護安全設備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視委託需要,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