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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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8年04月24日)
第 29 條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倫理規範,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