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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8年04月24日)
第 30 條
法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