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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4月24日)
第 6 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