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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二 章 檢驗及解剖屍體 ( 108年04月24日)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檢驗員為之。

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