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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 107年12月04日)
第 9 條
受法務部委託或委任辦理第五條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及前條積分採認之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訂定作業規章,報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