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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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95年12月26日)
第 2 條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病理專科法醫師。
二、精神專科法醫師。
三、臨床專科法醫師。
四、牙科專科法醫師。
五、毒物專科法醫師。
六、生物專科法醫師。
七、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