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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 97年10月17日)
第 21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密文書之收發、陳轉及處理。
二、印信典守。
三、國會聯絡工作。
四、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籌劃及議事之處理。
六、緊急重大事件相關資料之接收、通報與辦公以外時間電話轉接及受理檢舉。
七、外勤單位整體業務績效之考核。
八、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