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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 112年08月09日)
第 4 條
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